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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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庫支票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未經簽發的空白國庫支票應該隨時點查,若有遺失則應立即調查真相。除非是因為不可抗力的原因,對於負責不力的人員應當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進行懲處。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未經簽發的國庫支票能夠得到妥善管理,避免遺失或被濫用的情況發生。 一個與這條法規相關的範例是,在某一政府機關,一名負責管理國庫支票的職員未按照規定點查未簽發的空白支票,結果造成一本空白國庫支票遺失。在此情況下,該職員將承擔責任,並根據遺失的嚴重程度受到相應的處罰。根據這條法規,負責管理國庫支票的人員有責任保護這些支票的安全性,如果他們在管理過程中有疏忽或不當行為,則可能面臨相應的追究和懲處。
- 不可抗力名詞
- 失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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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