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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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國庫支票如有喪失,應登報公告作廢,於空白國庫支票存管登記簿內登記註銷,並通知國庫總庫轉知各國庫經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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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庫支票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如果一張空白國庫支票遺失,應該登報公告作廢,同時在空白國庫支票存管登記簿內進行註銷。此外,還應通知國庫總庫,以便轉知各國庫經辦行。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遺失的空白國庫支票無法被濫用,同時通知相關單位進行相應的處理。 參考資料: - 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行政院財政部公告) - 中華民國行政院財政部官方網站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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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