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庫支票管理辦法10

快速跳轉

空白國庫支票如有喪失,應登報公告作廢,於空白國庫支票存管登記簿內登記註銷,並通知國庫總庫轉知各國庫經辦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庫支票管理辦法第10條的規定,如果一張空白國庫支票遺失,應該登報公告作廢,同時在空白國庫支票存管登記簿內進行註銷。此外,還應通知國庫總庫,以便轉知各國庫經辦行。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遺失的空白國庫支票無法被濫用,同時通知相關單位進行相應的處理。 參考資料: - 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行政院財政部公告) - 中華民國行政院財政部官方網站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庫支票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空白國庫支票如有喪失,應登報公告作廢,於空白國庫支票存管登記簿內登記註銷,並通知國庫總庫轉知各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庫支票管理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