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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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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條例依國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制定之。
  2. 2.中央政府為調節國庫收支,得發行未滿一年之國庫券,並藉以穩定金融。
  3. 3.財政部為調節國庫收支,得洽借未滿一年之借款(以下簡稱短期借款)。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第1條的解釋如下: 1. 本條例的制定依據是國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這表示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是依據國庫法所制定的。 2. 中央政府為了調節國庫的收支,可以發行未滿一年的國庫券,並且透過這種方式來穩定金融情勢。這意味著國庫券是一種由中央政府發行的短期債券,用來調節國庫的收支並穩定金融市場。 3. 財政部為了調節國庫的收支,可以進行未滿一年的借款,也稱為短期借款。這表示財政部可以透過借款的方式來處理國庫的資金需求,以調節收支平衡。

立法沿革 3

(0620330 制定)

中央政府為調節國庫收支,發行國庫券,依國庫法第二十八條制定本條例。

立法理由現代英美各國發行國庫券,除以調度政府收支外,兼充調節金融之工具,故於規劃發行國庫券之建制時,允宜參酌各國制度之優點,配合中央銀行調節金融之需要,賦與國庫券以調度國庫收支及調節金融之雙重功能,並於條例內明白訂定,俾資依循。

(0620807 修正)

本條例依國庫法第二十八條制定。   中央政府為調節國庫收支,發行國庫券,並藉以穩定金融。

立法理由各國發行國庫券,除以調度政府收支外,兼充調節金融之工具,尤以物價波動幣值不穩之時,其調節金融之功能更形重要。故加以修正之。

(0880622 全文修正)

本條例依國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制定之。   中央政府為調節國庫收支,得發行未滿一年之國庫券,並藉以穩定金融。   財政部為調節國庫收支,得洽借未滿一年之借款(以下簡稱短期借款)。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國庫券之發行屬短期融通性質,原條文第二條已規定其償還期限每期不得超過三百六十四天,爰於第二項明定國庫券之期限為未滿一年。   三、明定財政部為調節國庫收支,得洽借短期借款,期限為未滿一年,爰增列第三項規定。

(0620330 制定)

現代英美各國發行國庫券,除以調度政府收支外,兼充調節金融之工具,故於規劃發行國庫券之建制時,允宜參酌各國制度之優點,配合中央銀行調節金融之需要,賦與國庫券以調度國庫收支及調節金融之雙重功能,並於條例內明白訂定,俾資依循。

(0620807 修正)

各國發行國庫券,除以調度政府收支外,兼充調節金融之工具,尤以物價波動幣值不穩之時,其調節金融之功能更形重要。故加以修正之。

(0880622 全文修正)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國庫券之發行屬短期融通性質,原條文第二條已規定其償還期限每期不得超過三百六十四天,爰於第二項明定國庫券之期限為未滿一年。   三、明定財政部為調節國庫收支,得洽借短期借款,期限為未滿一年,爰增列第三項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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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第 1 條規定:「本條例依國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制定之。中央政府為調節國庫收支,得發行未滿一年之國庫券,並藉以穩定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第 1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