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第1條的解釋如下: 1. 本條例的制定依據是國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這表示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是依據國庫法所制定的。 2. 中央政府為了調節國庫的收支,可以發行未滿一年的國庫券,並且透過這種方式來穩定金融情勢。這意味著國庫券是一種由中央政府發行的短期債券,用來調節國庫的收支並穩定金融市場。 3. 財政部為了調節國庫的收支,可以進行未滿一年的借款,也稱為短期借款。這表示財政部可以透過借款的方式來處理國庫的資金需求,以調節收支平衡。
中央政府為調節國庫收支,發行國庫券,依國庫法第二十八條制定本條例。
立法理由現代英美各國發行國庫券,除以調度政府收支外,兼充調節金融之工具,故於規劃發行國庫券之建制時,允宜參酌各國制度之優點,配合中央銀行調節金融之需要,賦與國庫券以調度國庫收支及調節金融之雙重功能,並於條例內明白訂定,俾資依循。
本條例依國庫法第二十八條制定。 中央政府為調節國庫收支,發行國庫券,並藉以穩定金融。
立法理由各國發行國庫券,除以調度政府收支外,兼充調節金融之工具,尤以物價波動幣值不穩之時,其調節金融之功能更形重要。故加以修正之。
本條例依國庫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制定之。 中央政府為調節國庫收支,得發行未滿一年之國庫券,並藉以穩定金融。 財政部為調節國庫收支,得洽借未滿一年之借款(以下簡稱短期借款)。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國庫券之發行屬短期融通性質,原條文第二條已規定其償還期限每期不得超過三百六十四天,爰於第二項明定國庫券之期限為未滿一年。 三、明定財政部為調節國庫收支,得洽借短期借款,期限為未滿一年,爰增列第三項規定。
現代英美各國發行國庫券,除以調度政府收支外,兼充調節金融之工具,故於規劃發行國庫券之建制時,允宜參酌各國制度之優點,配合中央銀行調節金融之需要,賦與國庫券以調度國庫收支及調節金融之雙重功能,並於條例內明白訂定,俾資依循。
各國發行國庫券,除以調度政府收支外,兼充調節金融之工具,尤以物價波動幣值不穩之時,其調節金融之功能更形重要。故加以修正之。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國庫券之發行屬短期融通性質,原條文第二條已規定其償還期限每期不得超過三百六十四天,爰於第二項明定國庫券之期限為未滿一年。 三、明定財政部為調節國庫收支,得洽借短期借款,期限為未滿一年,爰增列第三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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