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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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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券之發售採標售方式辦理;其標售底價,由財政部洽商中央銀行訂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第3條的規定,國庫券的發售是採標售方式辦理的。財政部會與中央銀行進行洽商,以訂定國庫券的標售底價。具體來說,根據財政部的相關資料,國庫券的標售底價通常會根據市場利率、需求情況等因素來進行訂定。這意味著財政部會與中央銀行協商確定國庫券的起始價格,以吸引投資人參與競標。最終,競標得標者將獲得國庫券的投資權益。這樣的標售方式能夠提供市場上公平競爭的機會,同時也有助於確保國庫券的價格具有市場相對合理的價值。

立法沿革 2

(0620330 制定)

國庫券每期發行時,財政部應洽商中央銀行,訂定發行數額、期限及利率或最低售價,報請行政院備查,並通知審計部。

立法理由國庫券發行次數頻繁,與公債情形不同,其每期發行數額、期限及利率或最低售價,宜授權財政部洽商中央銀行訂定,以赴事機。但仍應呈報行政院備查並通知審計部,俾資監督。

(0880622 全文修正)

國庫券之發售採標售方式辦理;其標售底價,由財政部洽商中央銀行訂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條移列。   二、自本條例公佈施行以來,財政部曾於七十四年十一月發行一次甲種國庫券二十億外,均採貼現方式發行,且原國外慣例,未滿一年之國庫券屬短期債務,多採貼現方式發行,爰配合現況及國外慣例,刪除甲種國庫券。   三、原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關於公開標售時「以超過所定最低售價者,按其超過多寡依次得標」之規定,係屬標售作業事項,「國庫券經理辦法」第十二條已有明文,爰予刪除,以資簡化。   四、依「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之規定,公債標售已無須通知審計部派員監督,且審計部亦認國庫券之標售非屬「審計法」第五十九條,及「機關營繕工程及購實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所規定之事前稽察範圍,爰刪除原條文第二項規定。   五、參照「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增列本條文。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20330 制定)

國庫券發行次數頻繁,與公債情形不同,其每期發行數額、期限及利率或最低售價,宜授權財政部洽商中央銀行訂定,以赴事機。但仍應呈報行政院備查並通知審計部,俾資監督。

(0880622 全文修正)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五條移列。   二、自本條例公佈施行以來,財政部曾於七十四年十一月發行一次甲種國庫券二十億外,均採貼現方式發行,且原國外慣例,未滿一年之國庫券屬短期債務,多採貼現方式發行,爰配合現況及國外慣例,刪除甲種國庫券。   三、原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關於公開標售時「以超過所定最低售價者,按其超過多寡依次得標」之規定,係屬標售作業事項,「國庫券經理辦法」第十二條已有明文,爰予刪除,以資簡化。   四、依「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之規定,公債標售已無須通知審計部派員監督,且審計部亦認國庫券之標售非屬「審計法」第五十九條,及「機關營繕工程及購實定製變賣財物稽察條例」所規定之事前稽察範圍,爰刪除原條文第二項規定。   五、參照「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增列本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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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第 3 條規定:「國庫券之發售採標售方式辦理;其標售底價,由財政部洽商中央銀行訂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第 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