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券之發行數額、面額及期限,由財政部洽商中央銀行衡酌發行時之實際狀況訂定。
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第 4 條規定了國庫券的發行數額、面額及期限的訂定方式。根據這條法規,財政部和中央銀行會就發行國庫券時的實際狀況進行洽商和衡酌,來確定國庫券的發行數額、面額和期限。這表示國庫券的發行數額、面額和期限會根據當時的需求和市場狀況來進行調整。根據最新的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這項法規的改革主要目的是提升國庫券的流通性和便利性,以符合金融市場的需求。例如,如果市場上需求較高,財政部和中央銀行可能會訂定較大數額和面額的國庫券。
國庫券之發行,其面額由財政部定之。
立法理由本條規定國庫券發行面額之大小,授權財政部視發行時情況予以規定,俾有彈性,而切實際。
國庫券之發行數額、面額及期限,由財政部洽商中央銀行衡酌發行時之實際狀況訂定。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條移列。 二、依「審計法」第三十三條「政府發行債券或借款,應由主管機關將發行條例或借款契約等送該管審計機關備查;如有變更,應隨時通知審計機關。」規定,對於國庫券發行事宜,無通知審計部之必要;另參照「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明定國庫券之發行數額、面額及期限,由財政部治商中央銀行定之,毋庸報請行政院備查,爰為本條修正,以靈活國庫調度,並利實務作業。
本條規定國庫券發行面額之大小,授權財政部視發行時情況予以規定,俾有彈性,而切實際。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三條移列。 二、依「審計法」第三十三條「政府發行債券或借款,應由主管機關將發行條例或借款契約等送該管審計機關備查;如有變更,應隨時通知審計機關。」規定,對於國庫券發行事宜,無通知審計部之必要;另參照「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明定國庫券之發行數額、面額及期限,由財政部治商中央銀行定之,毋庸報請行政院備查,爰為本條修正,以靈活國庫調度,並利實務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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