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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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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券以債票形式發行者,為無記名式。但承購人於承購時,得申請記名。其以登記形式發行者,皆為記名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第6條規定了國庫券的發行形式和記名制度。根據該條規定,以債票形式發行的國庫券是無記名式的,即可以由任何人持有並兌換現金。然而,在承購時,承購人有權申請將國庫券記名,這樣一來,該國庫券只能由被記名人兌換現金。相對地,以登記形式發行的國庫券則是記名式的,即發行時即指定了持有人的身份。有關國庫券的更多相關規定和使用案例,可以參考《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及相關法律文件。

立法沿革 2

(0620330 制定)

國庫券為無記名式。但經持有人之請求,得為記名。

立法理由國庫券償還期限較短,又為便利市場買賣流通,以採取無記名式為原則。但經持有人之請求,得為記名,俾資便民。

(0880622 全文修正)

國庫券以債票形式發行者,為無記名式。但承購人於承購時,得申請記名。其以登記形式發行者,皆為記名式。

立法理由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五條之增訂,明定以債票形式發行之國庫券,得為記名或無記名;以登記形式發行者,均為記名式。   二、原條文對持有人請求記名之時點未有限制,如於次級市場交易後,持有人申請記名,將造成交易不便及徒增行政作業困擾,爰參照「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第七條規定,明定以債票形式發行之國庫券,承購人於發行時承購者,得申請記名。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620330 制定)

國庫券償還期限較短,又為便利市場買賣流通,以採取無記名式為原則。但經持有人之請求,得為記名,俾資便民。

(0880622 全文修正)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五條之增訂,明定以債票形式發行之國庫券,得為記名或無記名;以登記形式發行者,均為記名式。   二、原條文對持有人請求記名之時點未有限制,如於次級市場交易後,持有人申請記名,將造成交易不便及徒增行政作業困擾,爰參照「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第七條規定,明定以債票形式發行之國庫券,承購人於發行時承購者,得申請記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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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第 6 條規定:「國庫券以債票形式發行者,為無記名式。但承購人於承購時,得申請記名。其以登記形式發行者,皆為記名式…」(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第 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