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券以債票形式發行者,為無記名式。但承購人於承購時,得申請記名。其以登記形式發行者,皆為記名式。
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第6條規定了國庫券的發行形式和記名制度。根據該條規定,以債票形式發行的國庫券是無記名式的,即可以由任何人持有並兌換現金。然而,在承購時,承購人有權申請將國庫券記名,這樣一來,該國庫券只能由被記名人兌換現金。相對地,以登記形式發行的國庫券則是記名式的,即發行時即指定了持有人的身份。有關國庫券的更多相關規定和使用案例,可以參考《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及相關法律文件。
國庫券為無記名式。但經持有人之請求,得為記名。
立法理由國庫券償還期限較短,又為便利市場買賣流通,以採取無記名式為原則。但經持有人之請求,得為記名,俾資便民。
國庫券以債票形式發行者,為無記名式。但承購人於承購時,得申請記名。其以登記形式發行者,皆為記名式。
立法理由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五條之增訂,明定以債票形式發行之國庫券,得為記名或無記名;以登記形式發行者,均為記名式。 二、原條文對持有人請求記名之時點未有限制,如於次級市場交易後,持有人申請記名,將造成交易不便及徒增行政作業困擾,爰參照「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第七條規定,明定以債票形式發行之國庫券,承購人於發行時承購者,得申請記名。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國庫券償還期限較短,又為便利市場買賣流通,以採取無記名式為原則。但經持有人之請求,得為記名,俾資便民。
一、配合修正條文第五條之增訂,明定以債票形式發行之國庫券,得為記名或無記名;以登記形式發行者,均為記名式。 二、原條文對持有人請求記名之時點未有限制,如於次級市場交易後,持有人申請記名,將造成交易不便及徒增行政作業困擾,爰參照「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及借款條例」第七條規定,明定以債票形式發行之國庫券,承購人於發行時承購者,得申請記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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