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庫券及短期借款條例第8條的兩項規定,我們可以得到以下解釋: 1. 財政部在獲得中央銀行同意後,有權隨時買回尚未到期的國庫券。這表示當財政部需要資金或者希望調節國庫券的供應時,可以主動回購國庫券。 2. 中央銀行為了穩定金融體系,有權隨時進行國庫券的買賣。這意味著中央銀行可以根據需要,進行國庫券的買入或賣出,以調節市場上的資金供應或稳定利率水平。 舉例來說,根據第1項規定,如果財政部遇到短期資金需求,可以自行回購尚未到期的國庫券以獲得資金。而根據第2項規定,中央銀行可根據市場情況買賣國庫券,以調節市場上的流動性和利率水平。這些操作能夠幫助政府滿足資金需求,或者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
財政部於商得中央銀行同意後,得隨時買回尚未到期之國庫券。
立法理由國庫券之償還,原則上應於到期時為之。但遇庫款充裕而市場又需資金融通時,政府似可提前買回,既可減輕利息負擔,復可調節市場資金之供求。惟買回尚未到期之國庫券,對金融市場與中央銀行作業均有密切關係,故應於商得中央銀行同意後辦理。
財政部於商得中央銀行同意後,得隨時買回尚未到期之國庫券。 中央銀行為穩定金融,得隨時買賣國庫券。
立法理由調節金融為中央銀行之職責,其運用工具之一,即為買賣國庫券,為使實際操作有所依據起見,爰增列第二項:「中央銀行為調節金融,得隨時買賣國庫券」,俾資依循。
財政部於商得中央銀行同意後,得隨時買回尚未到期之國庫券。 中央銀行為穩定金融,得隨時買賣國庫券。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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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券之償還,原則上應於到期時為之。但遇庫款充裕而市場又需資金融通時,政府似可提前買回,既可減輕利息負擔,復可調節市場資金之供求。惟買回尚未到期之國庫券,對金融市場與中央銀行作業均有密切關係,故應於商得中央銀行同意後辦理。
調節金融為中央銀行之職責,其運用工具之一,即為買賣國庫券,為使實際操作有所依據起見,爰增列第二項:「中央銀行為調節金融,得隨時買賣國庫券」,俾資依循。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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