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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券經理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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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於各期次本息兌付期限屆滿後,應將兌付情形及必要表報函送財政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庫券經理辦法第 14 條的規定,中央銀行在各期次的國庫券本息兌付期滿後,需要向財政部提供兌付情形以及相關的報告函。在此規定中,明確指出了中央銀行的責任,即在國庫券到期後向財政部報告兌付情形。具體的兌付情形和相關報告函的內容,則需要參考相關的執行範例或指引文件。由於我無法直接查閱最新相關資料,因此無法提供該條的具體內容和範例。建議查閱最新的國庫券經理辦法或相關指引文件以獲取更詳細和最新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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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券經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庫券經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中央銀行於各期次本息兌付期限屆滿後,應將兌付情形及必要表報函送財政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庫券經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