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於國庫券印就後,即會同承印廠商送中央銀行點收保管。中央銀行應按實收國庫券,載明張數、面額等項掣給「國庫保管品寄存證」。
依照國庫券經理辦法第15條,財政部在國庫券印製完成後,會與承印廠商一同將券送至中央銀行進行點收和保管。中央銀行應根據實際收到的國庫券,填寫與券相關的資訊,包括張數、面額等項目,並提供「國庫保管品寄存證」作為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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