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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券經理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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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購人購買記名式國庫券時,應隨繳「印鑑卡」一式二份,並由經售機構予以記名及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庫券經理辦法第17條,承購人在購買記名式國庫券時,需要隨繳兩份「印鑑卡」並由經售機構進行記名和登記。根據相關參考資料,印鑑卡是一種用於辦理金融交易時證明身份的卡片,其中附有持卡人的印鑑影印、個人資料等必要信息。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交易的真實性和安全性,同時也可以追踪和管理國庫券的持有人。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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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券經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庫券經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承購人購買記名式國庫券時,應隨繳「印鑑卡」一式二份,並由經售機構予以記名及登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庫券經理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