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名式國庫券之轉讓,持有人應填具「過戶申請書」及印鑑卡一式二份,並檢附國庫券向原經售機構辦理過戶手續。
依據國庫券經理辦法第18條,記名式國庫券的轉讓程序需要持有人填寫「過戶申請書」並提供兩份印鑑卡,同時需要檢附國庫券向原經售機構辦理過戶手續。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我無法提供與此法條有關的具體案例或相關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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