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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券經理辦法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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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券一經售出,持有人不得中途要求記名或取銷記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庫券經理辦法第19條的規定,一旦國庫券售出後,持有人不得在中途要求將券證記名或取銷記名。這表示一旦國庫券被發行並售出給持有人,該持有人無法要求將券證的持有權以記名方式登記在券證上,也不得要求取消該記名登記。這條規定的目的可能是為了確保國庫券的流通順暢與安全性,避免券證持有人在交易過程中提出或撤銷記名要求所帶來的不便或風險。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國庫券經理辦法 - https://admin.mof.gov.tw/EfunAdminWeb/V1/AnnouncementContent/1f48b9df-0cdd-463b-a78d-4a2bc3655baf?type=0

  • 持有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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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券經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庫券經理辦法第 19 條規定:「國庫券一經售出,持有人不得中途要求記名或取銷記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庫券經理辦法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