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券一經售出,持有人不得中途要求記名或取銷記名。
根據國庫券經理辦法第19條的規定,一旦國庫券售出後,持有人不得在中途要求將券證記名或取銷記名。這表示一旦國庫券被發行並售出給持有人,該持有人無法要求將券證的持有權以記名方式登記在券證上,也不得要求取消該記名登記。這條規定的目的可能是為了確保國庫券的流通順暢與安全性,避免券證持有人在交易過程中提出或撤銷記名要求所帶來的不便或風險。 參考資料: - 中華民國國庫券經理辦法 - https://admin.mof.gov.tw/EfunAdminWeb/V1/AnnouncementContent/1f48b9df-0cdd-463b-a78d-4a2bc3655baf?typ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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