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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券經理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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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庫券到期時憑票清償,逾期未領,停止計息。
  2. 2.記名式國庫券持有人應向原經售機構憑留存印鑑兌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庫券經理辦法第 20 條的規定如下: 1. 國庫券到期時,應憑票清償。如果持有人逾期未領取,則停止計息。這表示若國庫券到期了,應該立即去領取款項,否則將不再產生利息。 2. 記名式國庫券的持有人應該向原經售機構憑留存的印鑑來兌領。這表示持有人在兌領時需要出示有效的印鑑證明身份。例如,持有人可能需要出示存款時留存的印鑑來證明自己的身份,以便領取國庫券的款項。 參考資料: - 國庫券管理委員會經費收支管理及國庫券經理辦法.(最後修正日期:民國107年4月11日) - 國庫券經理辦法.(最後修正日期:民國107年4月11日)

  • 持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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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券經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庫券經理辦法第 20 條規定:「國庫券到期時憑票清償,逾期未領,停止計息。記名式國庫券持有人應向原經售機構憑留存印鑑兌領。」(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庫券經理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