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庫券經理辦法第 20 條的規定如下: 1. 國庫券到期時,應憑票清償。如果持有人逾期未領取,則停止計息。這表示若國庫券到期了,應該立即去領取款項,否則將不再產生利息。 2. 記名式國庫券的持有人應該向原經售機構憑留存的印鑑來兌領。這表示持有人在兌領時需要出示有效的印鑑證明身份。例如,持有人可能需要出示存款時留存的印鑑來證明自己的身份,以便領取國庫券的款項。 參考資料: - 國庫券管理委員會經費收支管理及國庫券經理辦法.(最後修正日期:民國107年4月11日) - 國庫券經理辦法.(最後修正日期:民國107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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