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券持有人兌領到期本息時,經付機構按財政部所頒樣張及暗記核驗無訛並查明未經掛失止付者,即予照付,遇有疑義,應掣據留票轉送財政部核辦。
根據國庫券經理辦法第21條,當國庫券持有人申請兌領到期本息時,付機構必須按照財政部所頒布的樣本以及暗記去核驗是否有錯誤,同時也要確定該券未經掛失或止付。如果沒有異常情況,付機構就會直接支付兌領金額給持有人。但如果有疑義的情況,付機構應該將相關憑證留存,並轉送財政部進行核實處理。 根據《國庫券經理辦法》第21條,當國庫券持有人要求兌領到期本息時,付機構需要對持有券進行核驗,以確定其真偽及未被掛失或止付。付機構應按照財政部所頒布的樣本及暗記進行核驗,如果核驗結果無誤,則應即時支付兌領金額給持有人。如果存在疑義,則應將相關憑證留票並轉送財政部核辦。這項規定旨在確保國庫券的兌付過程安全可靠,防止不法分子盗領國庫券。舉個例子,假如某人持有一張到期的國庫券要求兌付,付機構就需要根據財政部的樣本及暗記對該券進行核驗,確認其真實性及未被掛失或止付。如果核驗無誤,則該券持有人即可獲得兌領金額。如果存在疑義,付機構就應該保留相關憑證並轉送財政部進行核實處理。這樣的流程可以確保國庫券的兌付過程安全可靠,防止不法分子盗領國庫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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