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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券經理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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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記名式國庫券申請掛失止付時,應由國庫券所有人在當地新聞紙登載作廢啟事,以原留印鑑填具「國庫券掛失止付申請書」,向原經售機構辦理掛失止付手續。如印鑑同時遺失,除連同國庫券登報作廢外,當事人如係政府機關,由該機關出具正式公函證明,如係私人應提示合法之身分證明,先行辦理印鑑更換,再據以辦理掛失止付手續。但以該國庫券未兌付者為限。
  2. 2.前項遺失之國庫券,其所有人得於完成法定程序後,填具「財政部國庫券補發申請書」送請原經售機構層轉財政部補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庫券經理辦法第 22 條的規定: 1. 記名式國庫券申請掛失止付時,國庫券所有人應在當地新聞紙上登載作廢啟事,並填寫「國庫券掛失止付申請書」,向原經售機構辦理掛失止付手續。如果印鑑也同時遺失,除了登報作廢外,政府機關應提供正式公函證明,私人則需提供合法身分證明,再辦理印鑑更換手續。此項規定僅適用於尚未兌付的國庫券。 範例參考: 根據財政部的《國庫券作廢辦法》,如果遺失的國庫券是記名式的,所有人需要在當地新聞紙上登載作廢啟事,並填寫「國庫券掛失止付申請書」。此外,如果連同國庫券一同遺失的還有印鑑,應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如正式公函或合法身分證明),再辦理印鑑更換手續。 2. 如果國庫券遺失且已完成法定程序,所有人可以填寫「財政部國庫券補發申請書」,送交原經售機構轉交財政部辦理補發手續。 以上是根據《國庫券經理辦法》第 22 條相關規定所提供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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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券經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庫券經理辦法第 22 條規定:「記名式國庫券申請掛失止付時,應由國庫券所有人在當地新聞紙登載作廢啟事,以原留印鑑填具「國庫券掛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庫券經理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