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庫券經理辦法第 22 條的規定: 1. 記名式國庫券申請掛失止付時,國庫券所有人應在當地新聞紙上登載作廢啟事,並填寫「國庫券掛失止付申請書」,向原經售機構辦理掛失止付手續。如果印鑑也同時遺失,除了登報作廢外,政府機關應提供正式公函證明,私人則需提供合法身分證明,再辦理印鑑更換手續。此項規定僅適用於尚未兌付的國庫券。 範例參考: 根據財政部的《國庫券作廢辦法》,如果遺失的國庫券是記名式的,所有人需要在當地新聞紙上登載作廢啟事,並填寫「國庫券掛失止付申請書」。此外,如果連同國庫券一同遺失的還有印鑑,應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如正式公函或合法身分證明),再辦理印鑑更換手續。 2. 如果國庫券遺失且已完成法定程序,所有人可以填寫「財政部國庫券補發申請書」,送交原經售機構轉交財政部辦理補發手續。 以上是根據《國庫券經理辦法》第 22 條相關規定所提供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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