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名式國庫券所有人如因印鑑遺失要求更換時,應檢同所持國庫券,新印鑑及身分證明,向原經售機構辦理變更印鑑手續。
根據國庫券經理辦法第23條的規定,如果記名式國庫券所有人因印鑑遺失而要求更換,他們應該攜帶原有的國庫券、新的印鑑以及身分證明,前往原經售機構辦理變更印鑑的手續。 一個與這個條文有關的範例是,如果某人的國庫券印鑑遺失了,他們可以按照這個條文的要求攜帶相關文件前往售機構辦理變更印鑑的手續。這樣他們就可以繼續使用國庫券,而不會因為印鑑遺失而受到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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