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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券經理辦法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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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記名式國庫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得由持有人檢附向警察機關報案證明,以書面載明喪失國庫券之名稱、期別、面額、號碼及張數,通知財政部國庫署、中央銀行國庫局或中央銀行委託之金融機構辦理掛失止付手續,並應於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原受理掛失止付單位提出已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逾期未提出者,止付通知失其效力。在止付通知生效前已為兌付者,止付通知不生效力。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国庫券經理辦法第24條,持有無記名式國庫券遺失、被盜或滅失的人可以檢附向警察機關報案證明,並以書面載明喪失國庫券的相關資訊,通知財政部國庫署、中央銀行國庫局或中央銀行委託之金融機構進行掛失止付手續。持有人應在收到止付通知後的五天內,向原受理掛失止付單位提出已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的證明,否則止付通知失效。在止付通知生效之前已經兌付的,止付通知不生效。 該法規是針對無記名式國庫券的掛失止付程序進行規範。持有人在遺失、被盜或滅失國庫券後,需要報案並提供相關證明,然後通知相關單位辦理掛失止付手續。同時,持有人還需要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並提供證明。如果持有人逾期未提出證明,止付通知將失效。但如果在止付通知生效之前已經進行兌付操作,則止付通知不會生效。 舉例來說,如果某人遺失了一張無記名式國庫券,他需要報案並提供報案證明,然後通知財政部國庫署、中央銀行國庫局或中央銀行委託的金融機構辦理掛失止付手續。同時,他還需要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並提供相關證明。如果他在止付通知後的五天內未提供催告證明,則止付通知失效。但如果在止付通知生效之前已經進行兌付操作,則止付通知不會生效。

  • 持有名詞
  • 止付通知名詞
  • 公示催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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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券經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庫券經理辦法第 24 條規定:「無記名式國庫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得由持有人檢附向警察機關報案證明,以書面載明喪失國庫券之名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庫券經理辦法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