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庫券經理辦法第 25 條的規定,當財政部國庫署、中央銀行國庫局或中央銀行委託之金融機構接到無記名式國庫券遺失、被盜或滅失之通知時,應立即填發國庫券止付通知書通知各經付單位停止付款手續,並在各經付單位收到通知後,分別確認止付通知的有效性。 此外,中央銀行國庫局在收到前述通知時,應立即轉知相關單位,各經付及相關單位在發現有關國庫券時,應報請警察機關處理。然而,若止付通知失效,則不受此限制。 根據該法條的第三項,前述的通知程序應在接到持有人掛失止付通知的兩個工作日內完成,其具體作業規定由中央銀行另行訂定。 然而,目前沒有找到與此法條有100%關聯度的參考資料或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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