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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券經理辦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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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財政部國庫署、中央銀行國庫局或中央銀行委託之金融機構受理無記名式國庫券遺失、被盜或滅失通知時,應即填發國庫券止付通知書通知各經付單位辦理止付手續,並於各經付單位受通知時,分別對其生止付通知效力。
  2. 2.中央銀行國庫局於受前項之通知時,應即轉知各相關單位,各經付及相關單位發現該國庫券時,應報請警察機關辦理。但止付通知失其效力者,不在此限。
  3. 3.前二項通知程序,應於受理持有人掛失止付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完成,其作業要點由中央銀行另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庫券經理辦法第 25 條的規定,當財政部國庫署、中央銀行國庫局或中央銀行委託之金融機構接到無記名式國庫券遺失、被盜或滅失之通知時,應立即填發國庫券止付通知書通知各經付單位停止付款手續,並在各經付單位收到通知後,分別確認止付通知的有效性。 此外,中央銀行國庫局在收到前述通知時,應立即轉知相關單位,各經付及相關單位在發現有關國庫券時,應報請警察機關處理。然而,若止付通知失效,則不受此限制。 根據該法條的第三項,前述的通知程序應在接到持有人掛失止付通知的兩個工作日內完成,其具體作業規定由中央銀行另行訂定。 然而,目前沒有找到與此法條有100%關聯度的參考資料或例子。

  • 止付通知名詞
  • 持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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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券經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庫券經理辦法第 25 條規定:「財政部國庫署、中央銀行國庫局或中央銀行委託之金融機構受理無記名式國庫券遺失、被盜或滅失通知時,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庫券經理辦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