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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券經理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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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記名式國庫券經公示催告程序宣告無效後,申請人得填具國庫券補發申請書,並檢附法院除權判決書正本,送請原受理掛失止付單位層轉財政部補發國庫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庫券經理辦法第26條,當無記名式國庫券經公示催告程序宣告無效後,申請人可以填寫國庫券補發申請書,並附上法院除權判決書正本,送交原接收掛失止付單位或財政部辦理國庫券的補發手續。根據最高法院民事判例,這項程序的目的在於對於不申報權利的人宣告法律上的不利益,而公示催告和除權判決程序只是程序上的要求,並不對權利本身進行審查。所以根據這項法條,當申請人經過公示催告程序並獲得法院除權判決後,可以申請補發國庫券。

  • 公示催告程序名詞
  • 宣告名詞
  • 除權判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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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券經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庫券經理辦法第 26 條規定:「無記名式國庫券經公示催告程序宣告無效後,申請人得填具國庫券補發申請書,並檢附法院除權判決書正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庫券經理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