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庫券經理辦法第26-1條,記名式國庫券申請信託登記時,必須由國庫券所有人或其他權利人及受託人填寫申請書,並提交國庫券、相關證明文件和印鑑卡,並在原經售機構辦理時加蓋印鑑。在原經售機構核對後,國庫券上將註明信託財產並加上日期,並列印出「記名式國庫券信託清單」作為備查。這些規定也適用於信託關係變更或消滅時。一個相關的範例是,當一個國庫券的所有人希望將其託管給另一個人時,必須填寫申請書,並提交相關文件和印鑑卡,以確保信託關係的變更得到核對和登記。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