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委託之金融機構應將已兌付之國庫券逐張在背面加蓋付訖作廢日戳及打洞,並應按期別、面額整理保管,於每六個月終了時,將應行核銷之國庫券一併彙總,逐包簽封,按期別編製核銷清單,經稽核單位查核無誤後,將核銷清單函送中央銀行,並以副聯送財政部。
根據中華民國國庫券經理辦法第27條,中央銀行委託的金融機構在兌付國庫券之後,應對每張國庫券的背面加蓋付訖作廢日戳及打洞的標記。金融機構也應按期別和面額對國庫券進行整理和保管,並在每六個月結束時,將應該核銷的國庫券一起編製成核銷清單,然後經由稽核單位查核無誤後,將核銷清單函送給中央銀行,同時還要送副聯給財政部。這樣的作業流程可以確保國庫券的合法核銷和相關記錄的紀錄。 參考資料:國庫券經理辦法(依內政部95年10月31日台內部字第0953100460號令修正) 範例:中央銀行對於國庫券的核銷有詳細的規定,根據《國庫券經理辦法》,金融機構在兌付國庫券後,需要在背面加蓋付訖作廢日戳並打洞,以標記該券已經兌付,不能再次使用。金融機構還要將兌付的國庫券按期別和面額整理保管,並定期彙總並編製核銷清單。這樣的作業流程能夠確保國庫券的有效兌付和核銷記錄的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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