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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券經理辦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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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已結之國庫券,由財政部會同審計部定期銷毀,銷毀證明書分存財政部、審計部備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庫券經理辦法》第29條規定,已核結的國庫券需定期銷毀,銷毀後的證明書將分別存放在財政部和審計部作為備查。這意味著一旦國庫券的核結程序完成,相關機關需要進行定期的銷毀程序,並保留銷毀證明書作為記錄。根據最新的資料,例如財政部的相關公告或審計部的規定,我們可以得知關於國庫券銷毀程序的詳細流程和要求,以便確保遵守法律規定和監察機關的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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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券經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庫券經理辦法第 29 條規定:「前條已核結之國庫券,由財政部會同審計部定期銷毀,銷毀證明書分存財政部、審計部備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庫券經理辦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