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已核結之國庫券,由財政部會同審計部定期銷毀,銷毀證明書分存財政部、審計部備查。
《國庫券經理辦法》第29條規定,已核結的國庫券需定期銷毀,銷毀後的證明書將分別存放在財政部和審計部作為備查。這意味著一旦國庫券的核結程序完成,相關機關需要進行定期的銷毀程序,並保留銷毀證明書作為記錄。根據最新的資料,例如財政部的相關公告或審計部的規定,我們可以得知關於國庫券銷毀程序的詳細流程和要求,以便確保遵守法律規定和監察機關的要求。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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