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券採登記形式發行時,其存摺之印製、換發、註銷,與登記資料之處理、保管,及還本付息等作業,由中央銀行洽商財政部辦理。
國庫券經理辦法第30條是指在國庫券發行時,針對存摺的印製、換發、註銷以及登記資料的處理、保管,以及還本付息等相關作業,是由中央銀行和財政部進行洽商並負責辦理。具體來說,中央銀行和財政部會合作處理國庫券的發行事務,包括對於存摺的製作、更換、註銷等相關工作,以及登記資料的處理與保管。此外,他們也負責還本付息等相關業務。參考資料是《國庫券經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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