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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券經理辦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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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券採登記形式發行時,其存摺之印製、換發、註銷,與登記資料之處理、保管,及還本付息等作業,由中央銀行洽商財政部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庫券經理辦法第30條是指在國庫券發行時,針對存摺的印製、換發、註銷以及登記資料的處理、保管,以及還本付息等相關作業,是由中央銀行和財政部進行洽商並負責辦理。具體來說,中央銀行和財政部會合作處理國庫券的發行事務,包括對於存摺的製作、更換、註銷等相關工作,以及登記資料的處理與保管。此外,他們也負責還本付息等相關業務。參考資料是《國庫券經理辦法》。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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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券經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庫券經理辦法第 30 條規定:「國庫券採登記形式發行時,其存摺之印製、換發、註銷,與登記資料之處理、保管,及還本付息等作業,由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庫券經理辦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