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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券經理辦法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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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形式國庫券之登記及款項交割作業,中央銀行得委託其他銀行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機構(以下簡稱清算銀行)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庫券經理辦法第31條規定,國庫券的登記和款項交割作業可以由中央銀行委託其他銀行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作為清算銀行來進行。具體的範例資料目前並未找到。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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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券經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庫券經理辦法第 31 條規定:「登記形式國庫券之登記及款項交割作業,中央銀行得委託其他銀行或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為清算機構(以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庫券經理辦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