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記形式國庫券皆為記名式,承購人應於清算銀行分別開立國庫券及存款帳戶。
國庫券經理辦法第32條規定登記形式國庫券皆為記名式,承購人應於清算銀行分別開立國庫券及存款帳戶。這表示承購人在購買國庫券之後,需要在清算銀行開立一個專門用於存放國庫券和存款的帳戶。這樣可以確保國庫券的所有權和存放貨幣的安全。舉例來說,如果一個人購買了國庫券,他必須到清算銀行辦理開立帳戶的手續,然後將購買的國庫券存放在這個帳戶中。這樣一來,他就可以隨時檢查自己的國庫券和帳戶的存款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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