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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券經理辦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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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形式國庫券之轉讓、繼承贈與、信託、繳存準備、法院提存、設定質權或充公務上保證等事項之登記作業,由中央銀行洽商財政部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庫券經理辦法》第33條的規定,國庫券的轉讓、繼承、贈與、信託、繳存準備、法院提存、設定質權或充公務上保證等事項的登記作業由中央銀行與財政部進行洽商處理。這條法規主要是為了確保國庫券交易的合法性和透明度,並確保相關登記作業的順利進行。 例如,當有人欲進行國庫券的繼承登記時,必須經過中央銀行和財政部的審核程序,確保繼承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又如,當國庫券需要進行設定質權的登記時,相關程序也需由中央銀行和財政部共同協調和執行。 參考資料: - 中央銀行《國庫券經理辦法》 - 財政部相關法規解釋文件

  • 繼承名詞
  • 贈與名詞
  • 提存名詞
  • 質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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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券經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庫券經理辦法第 33 條規定:「登記形式國庫券之轉讓、繼承、贈與、信託、繳存準備、法院提存、設定質權或充公務上保證等事項之登記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庫券經理辦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