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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券經理辦法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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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銀行收到登記形式國庫券到期應付本息,應分撥各清算銀行。
  2. 2.清算銀行收到中央銀行撥來之本息時,應於活期存款科目項下開立專戶備付,並於到期日,撥入國庫券所有人存款帳戶內。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庫券經理辦法第34條的規定,回答如下: 1. 根據該條規定,當中央銀行收到登記形式的國庫券到期應付本息時,應該將款項分撥給各清算銀行。 2. 清算銀行在收到中央銀行撥來的國庫券本息時,應當在活期存款科目下開立專戶備付款項。並在到期日時,將款項撥入國庫券所有人的存款帳戶中。 舉例來說,假設某國庫券在到期日時,中央銀行收到了該券的本息金額,根據該條規定,中央銀行會將這筆金額分撥給相關的清算銀行。清算銀行在收到這筆款項後,會根據規定在活期存款科目下開立專戶,作為備付資金。然後在到期日時,清算銀行會將這筆款項撥入國庫券所有人的存款帳戶中。请注意,这只是一个示例,实际情况可能因具体法规和实际操作而有所不同。

  • 期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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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券經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庫券經理辦法第 34 條規定:「中央銀行收到登記形式國庫券到期應付本息,應分撥各清算銀行。清算銀行收到中央銀行撥來之本息時,應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庫券經理辦法第 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