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銀行經付登記形式國庫券本息款,應於其「活期存款」專戶項下列支,並依照中央公債會計制度規定登記造報。
根據國庫券經理辦法第35條的規定,清算銀行在經付登記形式的國庫券本息款時,必須將這些款項列為該銀行的「活期存款」專戶支出,並依據中央公債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登記並報告相關資訊。例如,如果一家銀行作為清算銀行處理國庫券相關款項,它應該將這些款項從其活期存款專戶中支付給相應的個人或機構,同時必須依照相關會計制度的要求將這些支出登記在公債的會計系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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