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銀行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編製登記形式國庫券還本付息結算總表送財政部辦理核結,並由財政部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會同中央銀行人員前往各清算銀行抽查。
根據國庫券經理辦法第36條規定,中央銀行應於每年一月及七月,編製登記形式國庫券還本付息結算總表送財政部辦理核結,並由財政部定期或不定期派員會同中央銀行人員前往各清算銀行抽查。 這表示中央銀行每年一月及七月必須將登記形式國庫券還本付息結算總表編製後,提交給財政部審核。此外,財政部會派員與中央銀行人員一起定期或不定期前往各清算銀行進行抽查。 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國庫券的還本付息過程的透明度和準確性,以保護投資者的權益和確保國庫券市場的穩定運作。 這項規定的依據可參考國庫券經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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