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捐款獻金收支處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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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核撥各項損獻,除通知中央銀行及受撥機關或團體外,如係國內捐獻,應抄副本分送內政部及各有關事業主管機關,其係國外捐獻,應以副本抄送外交部及僑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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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統一捐款獻金收支處理辦法第6條,當財政部核撥各項損獻時,除了要通知中央銀行和受撥機關或團體外,如果是國內捐獻,還應該抄送內政部和各有關事業主管機關;如果是國外捐獻,則應該以副本抄送外交部和僑務委員會。 舉例來說,假設一個人在台灣捐款給某個慈善機構,根據統一捐款獻金收支處理辦法第6條的規定,財政部在核撥這筆捐款時,要抄送一份副本給內政部和相關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樣地,如果有人在國外捐款給台灣,則財政部在核撥時應該抄送一份副本給外交部和僑務委員會。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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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