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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捐款獻金收支處理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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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撥各項損獻,除通知中央銀行及受撥機關或團體外,如係國內捐獻,應抄副本分送內政部及各有關事業主管機關,其係國外捐獻,應以副本抄送外交部及僑務委員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統一捐款獻金收支處理辦法第6條,當財政部核撥各項損獻時,除了要通知中央銀行和受撥機關或團體外,如果是國內捐獻,還應該抄送內政部和各有關事業主管機關;如果是國外捐獻,則應該以副本抄送外交部和僑務委員會。 舉例來說,假設一個人在台灣捐款給某個慈善機構,根據統一捐款獻金收支處理辦法第6條的規定,財政部在核撥這筆捐款時,要抄送一份副本給內政部和相關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樣地,如果有人在國外捐款給台灣,則財政部在核撥時應該抄送一份副本給外交部和僑務委員會。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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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捐款獻金收支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統一捐款獻金收支處理辦法第 6 條規定:「財政部核撥各項損獻,除通知中央銀行及受撥機關或團體外,如係國內捐獻,應抄副本分送內政部及各有關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統一捐款獻金收支處理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