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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業安定基金條例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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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條例徵收之基金,循預算程序併入臺灣地區煤業合理化基金專戶存儲,專供第一條規定用途。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煤業安定基金條例第6條規定,徵收的基金應循預算程序併入臺灣地區煤業合理化基金專戶存儲,并專供第一條規定的用途。根據2017年立法院通過的法案,臺灣地區煤業合理化基金專戶主要用於解決煤業結構調整產生的工資補貼、遣散費、業務廢止費等相關問題。因此,煤業安定基金徵收的款項將用於該專戶,以供相應目的使用。

  • 徵收名詞
  • 第一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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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業安定基金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煤業安定基金條例第 6 條規定:「依本條例徵收之基金,循預算程序併入臺灣地區煤業合理化基金專戶存儲,專供第一條規定用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煤業安定基金條例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