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3.06.23
廢煤業安定基金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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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本條例所稱進口能源如左:
一、燃煤。
二、原油、燃料油。
三、核能燃料。
經政府核准,專以投資探勘、開發或加工國外天然資源運回國內之事業,其進口能源仍依本條例徵收基金。
依本條例徵收基金之期限為六年。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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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煤業安定基金條例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93.06.23,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