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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3.06.23

煤業安定基金條例

  •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條號直達點條號跳到條文,懸停看白話小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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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進口能源如左: 一、燃煤。 二、原油、燃料油。 三、能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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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政府准,專以投資探勘、開發或加工國外天然資源運回國內之事業,其進口能源仍依本條例徵收基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煤業安定基金條例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93.06.23,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