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業安定基金條例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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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進口能源如左: 一、燃煤。 二、原油、燃料油。 三、核能燃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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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煤業安定基金條例第3條,本條例所稱進口能源包括以下三種: 1. 燃煤 2. 原油、燃料油 3. 核能燃料 參考資料: 煤業安定基金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IndexLawSingle.aspx?Pcode=L0060024&FLNO=3)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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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