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業安定基金條例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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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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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煤業安定基金條例第2條,該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財政部。此規定意指在煤業安定基金條例中,財政部負責監督和管理相關事項。這意味著財政部是負責煤業安定基金的執行機構,具有管理和統籌相關事務的權責。 範例:根據煤業安定基金條例,財政部將制定並執行煤業安定基金的運作和管理方案,確保基金的正確使用和運用。此外,財政部還負責監督煤業企業對煤工的安全和健康提供相應的保護和補償。財政部的監督和管理將有助於確保煤業安定基金的有效運作和保障煤工的權益。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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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