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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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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中央為謀全國之經濟平衡發展,得視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政收支狀況,由國庫就下列事項酌予補助: 一、計畫效益涵面廣,且具整體性之計畫項目。 二、跨越直轄市、縣(市)或二以上縣(市)之建設計畫。 三、具有示範性作用之重大建設計畫。 四、因應中央重大政策或建設,需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配合辦理之事項。
  2. 2.一般性補助款之補助範圍,限於具經常性、普及性、基本建設或維運性質、財政均衡等事項。
  3. 3.計畫型補助款之補助範圍,為前項一般性補助款補助範圍以外之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2條的定義,以下是各項用詞的解釋: 1. 準用直轄市規定之縣:指根據地方制度法第四條第二項適用直轄市相關規定的縣。 範例:有些縣根據地方制度法的規定,可以適用直轄市的一些相關規定,例如人事組織的架構或財政收支的規劃。 2. 基本財政收支差短:指基本財政支出減去基本財政收入後的金額差額。 範例:如果一個縣的基本財政支出總額高於基本財政收入總額,那麼這個金額差額就是基本財政收支差短。 3. 基本財政支出:指以下七個項目金額的總和: (a)正式編制人員人事費:包括正式編制人員的基本薪酬、津貼、退休金和保險費用。 (b)正式編制警政、消防人員的超勤加班費。 (c)根據社會保險法律規定,由該地方政府負擔的社會保險費用。 (d)基本辦公費和員警服裝費:根據正式人員的數量和中央核定的標準編列。 (e)根據相關法規規定應由地方政府支付的地方民意代表費用和村里長事務補助費。 (f)根據公教人員保險法的規定,由地方政府補助私立學校教職員的保險費。 (g)公立醫療院所的補助經費。 範例:一個縣政府在編列預算時,需要考慮到以上七個項目的支出。 4. 基本財政收入:指扣除協助和補助收入後的稅收收入金額。稅收收入會根據過去年度的實際徵收情況、經濟成長趨勢等進行檢討估算,並由行政院主計總處和財政部協商確定。 範例:一個縣的基本財政收入包括各種稅收,例如所得稅、財產稅、營業稅等。 5. 自有財源比率:指自有財源收入扣除補助和協助收入後占歲出之比率。 範例:如果一個縣政府的自有財源收入比例很高,表示他們能夠自主負擔更多的支出,較不依賴於中央政府的補助。 以上是對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2條中各項用詞的解釋,並提供了相關的例子和參考資料來支持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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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 2 條規定:「中央為謀全國之經濟平衡發展,得視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財政收支狀況,由國庫就下列事項酌予補助: 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