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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稅款應在國庫開立專戶存儲。
  2. 前項專戶存儲之孳息收入,以百分之六十五分配直轄市、百分之二十五分配縣(市)、百分之十分配鄉(鎮、市)。
  3. 準用直轄市之縣參與直轄市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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