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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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稅款應在國庫開立專戶存儲。
- 2.前項專戶存儲之孳息收入,以百分之六十五分配直轄市、百分之二十五分配縣(市)、百分之十分配鄉(鎮、市)。
- 3.準用直轄市之縣參與直轄市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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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第13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稅款應存儲於國庫的專戶。 2. 存儲專戶的利息收入中,有百分之六十五分配給直轄市,百分之二十五分配給縣(市),百分之十分配給鄉(鎮、市)。 3. 鄉(鎮、市)可按照直轄市的分配方式參與分配。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稅款金額為100萬元,根據第2項的規定,有65萬元將分配給直轄市,25萬元將分配給縣(市),10萬元將分配給鄉(鎮、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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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