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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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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稅款應在國庫開立專戶存儲。
  2. 2.前項專戶存儲之孳息收入,以百分之六十五分配直轄市、百分之二十五分配縣(市)、百分之十分配鄉(鎮、市)。
  3. 3.準用直轄市之縣參與直轄市分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第13條規定了以下內容: 1. 稅款應存儲於國庫的專戶。 2. 存儲專戶的利息收入中,有百分之六十五分配給直轄市,百分之二十五分配給縣(市),百分之十分配給鄉(鎮、市)。 3. 鄉(鎮、市)可按照直轄市的分配方式參與分配。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稅款金額為100萬元,根據第2項的規定,有65萬元將分配給直轄市,25萬元將分配給縣(市),10萬元將分配給鄉(鎮、市)。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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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第 13 條規定:「本稅款應在國庫開立專戶存儲。前項專戶存儲之孳息收入,以百分之六十五分配直轄市、百分之二十五分配縣…」(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