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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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第15條的規定: 1. 普通統籌分配稅款按月撥付給受分配的地方政府,並以平均撥付為原則。主管機關應在年度結束前,根據當年度實際收入情況調整最後一個月或二月的撥付金額。這意味著,撥付金額會根據當年度的實際收入進行調整。 2. 撥付給受分配地方政府的金額應扣除根據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第102條第3項和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102條第3項的規定,由銓敘部和教育部通知主管機關以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代為撥付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的金額。此項規定確保了退休撫卹金的支付。 3. 相關稅收的實際收入情況由主管機關每月登載在相關網站上。這樣可以提供公眾和相關利害關係人對稅款使用和分配情況的透明度。 4. 特別統籌分配稅款根據行政院的核定數額,需由受分配地方政府提供預算證明和其他相關憑證,然後提交給主管機關進行撥付。這項規定確保了特別統籌分配稅款的合法使用。 根據以上法規,中央統籌分配稅款的分配和撥付遵循透明度、平均撥付等原則,並對公務人員退休撫卹金的支付有明確的規定。相關金額和實際收入情況應公開登載在網站上,以便相關方面進行監督和查詢。特別統籌分配稅款則需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後方可撥付。這些規定旨在確保稅款的公正使用和分配。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條文
- 銓敘名詞
- 核定名詞
-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 102 條條文
-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 10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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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