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102 條的規定如下: 1. 第一項規定了每年節省的退撫經費支出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並提到以下具體的減少支付項目和明細,需提交給教育部審核。這包括: (1)優惠存款利息。 (2)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所計發之月退休金(包括月補償金)。 2. 教育部將各級政府提交的金額彙整後,報請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在每年三月一日之前確定應挹注退撫基金的金額。然後,基金管理會將這些金額編列為下一年度的歲入預算。 3. 各級政府在確定應挹注退撫基金的金額後,應報請支給機關,依預算法令編列為下一年度的歲出預算。 4. 在第三款規定下,各級地方政府編列的下一年度歲出預算中,由財政部和中央主計機關以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一般性及專案補助款代為撥付退撫基金。 5. 最後,挹注金額和明細定期會在行政院和考試院確認後公告,並揭露於教育部網站上。 以上根據施行細則第 102 條的規定解釋,參考資料為《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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