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103條的規定: 1. 第103條第1項規定,關於退休教職員或遺族所領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給付金額之調整比率,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及銓敘部組成專業評估小組,綜合考量國家經濟環境、政府財政與退撫基金準備率後,擬具評估報告或調整方案,報請行政院會同考試院核定公告。這意味著根據該條例,退休教職員或遺族所領月退休金、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的給付金額調整比率需要經由專業評估小組評估後,經行政院會同考試院核定後方可公告。 2. 第103條第2項規定,關於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的計算,以中央主計機關公布的前一年一月至十二月的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度年增率累計計算,並計算至二位小數,以下四捨五入。這表示根據條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的計算是根據中央主計機關公布的年度消費者物價指數進行的。 3. 第103條第3項規定,當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到百分之五後,應從次年起重新計算。此外,每四年期間也需要重新計算。這表示在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到五百分之五後,下一年開始重新計算,同時每隔四年也需要重新計算。 4. 第103條第4項規定,自中華民國108年1月1日起開始計算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 5. 第103條第5項規定,每四年期間的計算起始日,自中華民國111年7月1日起開始計算。 以上是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103條的釋義,參考資料為該法規本身。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