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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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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退休教職員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依本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調整時,其每次調整,應以前條所定調整方案實施時之給付金額為調整基準。
  2. 2.退休教職員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時,分別由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年資應領給付金額之支給或發放機關,依前條所定調整機制調整之。
  3. 3.退休教職員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依前項規定調整而支給或發放機關未及於當期發給日前調整發給金額時,應於下一個定期發放日補發或調整發給金額。
  4. 4.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已經審定之月撫慰金或年撫卹金之給與標準,除依本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仍照本條例施行前原適用之規定辦理外,其給付金額之調整應依本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104 條 1. 根據這條法規,當退休教職員的退休金、遺族的撫卹金或遺屬年金根據本條例第六十七條進行調整時,每次調整都應以前一次調整方案實施時的給付金額作為調整的基準。 2. 當退休教職員的退休金、遺族的撫卹金或遺屬年金根據前述規定進行調整時,退撫新制實施前後的年資所應領取的給付金額,由相應的支給或發放機關根據前一條的調整機制進行調整。 3. 如果退休教職員的退休金、遺族的撫卹金或遺屬年金根據前述規定進行調整,而支給或發放機關未能在該期的發放日前進行調整,則應在下一個定期發放日進行補發或調整。 4. 對於在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已經審定的月撫慰金或年撫卹金的給與標準,除非根據本條例第七十四條的規定繼續按照本條例施行前的規定辦理,否則其給付金額的調整應按照本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規定進行。 參考資料: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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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104 條規定:「退休教職員所領月退休金,或遺族所領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依本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調整時,其每次調整,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10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