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105 條的規定,教職員或其遺族在請領退撫給與時,可以根據該條例的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填寫開戶申請書並檢附教職員最後服務學校開立的證明文件,然後在指定的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退撫給與的發放或支給機關存入相應的退撫給與款項。 在該法條的第二項中,明確規定了退撫給與專戶的開立和管理事項,包括與金融機構的合作、專戶內的存款計息、一年內沒有存入退撫給與的情況下進行專戶銷戶等。 此外,該法條還明確規定了退休教職員或遺族不得將款項自行匯入退撫給與專戶內,但可以自由提領或匯出。同時,退休教職員或遺族從退撫給與專戶提領或匯出的金額,不受該法條第六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保障。 此外,該法條還規定了退撫給與的支給或發放機關應該對冒領或溢領的款項進行收回,並且不受退撫給與專戶內存款的限制。如果有冒領或溢領的情況,應由支給或發放機關向開戶銀行發出書面通知,直接在退撫給與專戶中扣款,收回冒領或溢領的金額,並且不受存款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的限制。 以上是根據該法條的內容進行的逐條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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