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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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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教職員或其遺族請領退撫給與及優惠存款利息之權利,依本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應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於行政程序法所定請求權時效內為之。
  2. 2.前項所定退撫給與及優惠存款利息之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規定如下: 一、一次退休金、首期月退休金、首期優惠存款利息及資遣給與部分,指主管機關審定退休或核定資遣生效日。 二、申請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指離職生效日。 三、遺屬一次金或首期遺屬年金,指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亡故之日。 四、一次撫卹金及首期月撫卹金,指教職員亡故之日。
  3. 3.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之請求權可行使之日,於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教職員或教職員亡故之日時,其遺族因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而致不能行使者,其請求權時效自復權之日起算。
  4. 4.本條例所定各定期發放之退撫給與及優惠存款利息之請求權時效,自各期發放之日起算。其因本條例第七十六條及第七十七條規定而應停止領受權利者,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算。
  5. 5.教職員或其遺族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已發生之退撫給與及優惠存款請求權且時效尚未完成者,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適用本條例第七十三條及第一項規定;其已進行之時效期間應接續計算,合計為行政程序法所定請求權時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106條的解釋如下: 1. 教職員或其遺族請領退撫給與及優惠存款利息之權利的行使期限,應自可以行使該權利的日期起算,並在行政程序法所規定的請求權時效內進行。 2. 進一步說明了退撫給與及優惠存款利息的請求權行使日期的規定: - 一次退休金、首期月退休金、首期優惠存款利息及資遣給與部分的行使日期,是指由主管機關核定生效的退休或資遣日期。 - 申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的發還,是指離職生效日期。 - 遺屬一次金或首期遺屬年金的行使日期,是指受領或兼領月退休金的教職員亡故日期。 - 一次撫卹金及首期月撫卹金的行使日期,是指教職員亡故日期。 3. 如果在第三款和第四款所規定的請求權行使日期時,受領或兼領月退休金的教職員或教職員的遺族因剝奪公權尚未恢復權利而無法行使該權利,那麼他們的請求權時效將從恢復權利之日開始計算。 4. 本條例所規定的各定期發放的退撫給與及優惠存款利息的請求權時效,將從每期發放之日開始計算。如果根據本條例第76條和第77條的規定停止領受權利,那麼請求權時效將從停止之日開始計算。 5. 對於在中華民國107年6月30日之前已經提出且尚未完成時效的退撫給與及優惠存款的請求權,從107年7月1日起,適用本條例第73條和第1項的規定;已經進行的時效期間將繼續計算,並合併計入行政程序法所規定的請求權時效中。 參考資料: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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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106 條規定:「教職員或其遺族請領退撫給與及優惠存款利息之權利,依本條例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應自請求權可行使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 10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