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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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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退休教職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卸任總統、副總統領有禮遇金期間。 二、犯貪污治罪條例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經判刑確定而入監服刑期間。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因案被通緝期間。 五、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2. 2.領受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之遺族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76條,退休教職員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則停止領取月退休金的權利,直到原因消滅時恢復: 1. 卸任總統、副總統期間領取禮遇金。 2. 因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而確定被判刑並入獄期間。 3. 被褫奪公權,且尚未復權。 4. 因案被通緝期間。 5. 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退休教職員被判犯有貪污罪並確定入獄,在執行刑期期間,他將暫停領取月退休金,直到刑期結束後恢復領取權利。

立法沿革 1

(1060629 制定)

退休教職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卸任總統、副總統領有禮遇金期間。   二、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經判刑確定而入監服刑期間。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因案被通緝期間。   五、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領受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之遺族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 審定名詞
  • 退休金名詞
  • 貪污治罪條例法規
  • 刑法法規
  • 瀆職罪名詞
  • 褫奪公權名詞
  • 通緝名詞
(1060629 制定)

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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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76 條規定:「退休教職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7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7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