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76條,退休教職員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則停止領取月退休金的權利,直到原因消滅時恢復: 1. 卸任總統、副總統期間領取禮遇金。 2. 因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而確定被判刑並入獄期間。 3. 被褫奪公權,且尚未復權。 4. 因案被通緝期間。 5. 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退休教職員被判犯有貪污罪並確定入獄,在執行刑期期間,他將暫停領取月退休金,直到刑期結束後恢復領取權利。
退休教職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卸任總統、副總統領有禮遇金期間。 二、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經判刑確定而入監服刑期間。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因案被通緝期間。 五、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領受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之遺族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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