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73

快速跳轉
  1. 1.教職員或其遺族請領退撫給與及優存利息等權利,應於行政程序法所定公法請求權時效內為之。
  2. 2.教職員離職後,轉任公、民營單位或私立學校服務,並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私校退撫條例或其單行規章辦理退休者,其依第十條規定申請發還本人原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得至遲於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六個月內,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發還,不適用前項時效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的內容,我們無法找到與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73條相關的具體資訊。

立法沿革 1

(1060629 制定)

教職員或其遺族請領退撫給與及優存利息等權利,應於行政程序法所定公法請求權時效內為之。   教職員離職後,轉任公、民營單位或私立學校服務,並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私校退撫條例或其單行規章辦理退休者,其依第十條規定申請發還本人原撥繳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得至遲於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六個月內,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發還,不適用前項時效規定。

立法理由一、明定本條例所定各項給與之請求權時效事宜。   二、第一項參照原退休條例第十條及原撫卹條例第十三條之規定,明定本條例所定各項給與之請求權時效。   三、第二項明定得排除適用前項請領時限之例外規範。   四、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一)原退休條例第十條   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二)原撫卹條例第十三條   請卹及請領各期撫卹金權利之時效,自請卹或請領事由發生之次月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其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三)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   請領退休金、資遣給與、離職退費、撫慰金等之權利,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    (四)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   前項之離職退費人員如轉任民營單位或私立學校服務,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或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法令辦理退休者,其依第十四條第六項申請發給政府及本人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得至遲於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一年內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提出申請,不適用前項時效規定。

(1060629 制定)

一、明定本條例所定各項給與之請求權時效事宜。   二、第一項參照原退休條例第十條及原撫卹條例第十三條之規定,明定本條例所定各項給與之請求權時效。   三、第二項明定得排除適用前項請領時限之例外規範。   四、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一)原退休條例第十條   請領退休金之權利,自退休之次月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自該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二)原撫卹條例第十三條   請卹及請領各期撫卹金權利之時效,自請卹或請領事由發生之次月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行使者,其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三)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   請領退休金、資遣給與、離職退費、撫慰金等之權利,自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當然消滅。    (四)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   前項之離職退費人員如轉任民營單位或私立學校服務,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或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法令辦理退休者,其依第十四條第六項申請發給政府及本人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得至遲於年滿六十五歲之日起一年內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提出申請,不適用前項時效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73 條規定:「教職員或其遺族請領退撫給與及優存利息等權利,應於行政程序法所定公法請求權時效內為之。教職員離職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7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7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