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10 條的規定,有以下幾點釋義: 1. 第一項規定教職員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如果其依據條例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而未予併計發給退休金、資遣給與或撫卹金的年資,那麼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會按照未採計年資占繳費年資之比率計算後,一次性發還其本人原繳付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這意味著教職員如果有繳交退撫基金費用但未納入計算的年資,可以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退還相對應的基金費用。 例如,如果一位教職員在辦理退休時繳交了 10 年的退撫基金費用,但實際計算退休金時只考慮了他的 5 年服務年資,那麼他可以向退撫基金管理機關申請退還另外 5 年的基金費用。 2. 第二項規定教職員如果不符合退休或資遣的條件而離職,則可以申請一次性發還自己原繳付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這表示教職員在離職時如果未達到退休或資遣的資格,可以要求退還已繳交的退撫基金費用。 3. 第三項規定教職員死亡後,如果有符合第五十二條第二項但書所定不予撫卹的情形,那麼他的遺族可以申請一次性發還該教職員原繳付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這意味著教職員的遺族可以要求退還教職員已繳交的退撫基金費用,但前提是教職員在死亡時存在不符合撫卹條件的情形。 4. 第四項規定如果教職員已經領取了退離給與,那麼他就不適用前面兩項關於退撫基金費用本息發還的規定。這表示如果教職員已經辦理退休或資遣並領取了相應給與,就不再有資格申請退還退撫基金費用。 以上釋義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及相關資料。
教職員辦理退休、資遣或撫卹時,其依本條例規定繳付退撫基金費用而未予併計發給退休金、資遣給與或撫卹金之年資,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按未採計年資占繳費年資之比率計算後,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教職員不符合退休或資遣條件而離職者,得申請一次發還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教職員死亡後,有第五十二條第二項但書所定不予撫卹之情形者,得由其第六十二條所定遺族,申請一次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本息。 教職員依本條例繳付退撫基金費用之年資已支領退離給與者,不適用前二項發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之規定。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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