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11條規定了退撫基金的運用及委託經營方式。根據該條例,退撫基金的運用應由專責單位進行專業投資,並且必須按季公告收支及運用情形。此外,關於退撫基金的收支、管理、運用事項以及專責單位的型態,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都必須依據法律規定。這樣的規定確保了退撫基金的有效運作和公開透明。具體的範例或相關資料不在提供的內容中。
退撫基金之運用及委託經營,應由專責單位進行專業投資,並按季公告收支及運用情形。 本條例所定退撫基金之收支、管理、運用事項及前項專責單位型態,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規定退撫基金之運用及委託經營,應由專責單位進行專業投資,並按季公告收支及運用情形。 二、第二項規定退撫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事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以法律明定之。 三、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一)原退休條例第八條第七項 第一項基金之撥繳、管理及運用等事項,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 (二)原撫卹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 前項基金撥繳、管理及運用等事項,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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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項規定退撫基金之運用及委託經營,應由專責單位進行專業投資,並按季公告收支及運用情形。 二、第二項規定退撫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事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以法律明定之。 三、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一)原退休條例第八條第七項 第一項基金之撥繳、管理及運用等事項,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 (二)原撫卹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 前項基金撥繳、管理及運用等事項,依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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