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9條的規定,可以得到以下釋義: 1. 根據該條第2項,退撫基金費用之實際提撥費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依據退撫基金定期財務精算結果共同釐訂並公告。這意味著行政院和考試院根據退撫基金的財務狀況和需求來訂定提撥費率。 舉例來說,如果退撫基金的財務精算結果顯示需要提撥更高的費率來彌補未來的負債,行政院會同考試院在三個月內提高提撥費率,但不能超過第2項所定的提撥費率上限。 2. 根據該條第3項,退撫基金的定期財務精算每三年進行一次,並且每次精算至少考慮五十年的收支、管理和運用情形。這表示退撫基金管理機關需要每三年對基金進行財務精算,考慮長期的財務狀況。 例如,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可能會根據每三年的財務精算結果,評估基金的財務健康狀況,以確保基金能夠長期提供退休資金、資遣費等給付。 這些釋義是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的相關內容進行推論和理解得出的,有關該條的更詳細和具體解釋可以參考法律文本本身以及相關的解釋性法律文件。
前條第二項所定退撫基金費用之實際提撥費率,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依據退撫基金定期財務精算結果,共同釐訂並公告之。 前項財務精算結果之不攤提過去未提存負債最適提撥費率超過現行實際提撥費率達一點五倍以上時,行政院應於三個月內會同考試院提高提撥費率至少百分之一,但不得超過前條第二項所定之提撥費率上限。 第一項所定退撫基金定期財務精算,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就退撫基金之收支、管理與運用情形,每三年精算一次;每次至少精算五十年。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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