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審定之月撫慰金或亡故教職員之遺族年撫卹金者,其給與標準仍照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原適用之規定辦理。
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74條的規定,施行本條例之前已經審定過的月撫慰金或亡故教職員的遺族年撫卹金,其給與標準仍按照本條例施行前原適用的規定處理。這意味著已經確定並核定的撫慰金或遺族撫卹金金額不會因為條例的施行而改變,仍然遵循先前的規定。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審定之月撫慰金或亡故教職員之遺族年撫卹金者,其給與標準仍照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原適用之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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