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100條》的規定,該條例涉及以下內容: 1. 第68條列舉了各項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的給與,包括: - 退撫新制實施前審定年資應計給的退撫給與。 - 根據法律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付的各項加發退休金和撫卹金。 - 根據法律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付的殮葬補助費和勳績撫卹金。 - 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21條之一第五項的補償金,以及本條例第34條之一次補償金的餘額。 2. 以上述支給項目為基準,該條例中指定了支給機關的認定規則: - 如果最後服務的學校是國立學校,由國庫支付,並以教育部作為支給機關。 - 如果最後服務的學校是直轄市立學校,由直轄市庫支付,並以直轄市政府作為支給機關。 - 如果最後服務的學校是縣(市)立學校,由縣(市)庫支付,並以縣(市)政府作為支給機關。 3. 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應計給之退撫給與和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21條之一第六項的補償金,由退撫基金支付,並以基金管理會作為支給機關。 參考資料: -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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