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定退撫給與、殮葬補助費及勳績撫卹金之核銷程序,應依會計法及會計制度辦理。
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第101條,退休給與、殮葬補助費以及勳績撫卹金的核銷程序如下所述: 一、如果是由國庫支出,教育部在支付給與後,將領據同時送至審計部核銷。 二、如果是由直轄市庫支出,直轄市政府在支付給與後,將領據同時送至審計處核銷。 三、如果是由縣(市)庫支出,縣(市)政府在支付給與後,將領據同時送至審計處(室)核銷。 四、如果是由基金管理機關支出,則在支付給與後,將領據同時送至審計部核銷。 有關此條例的範例參考資料,可以參考《公立學校教職員資遣給與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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